第二十七條 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國家鼓勵出口乳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出口嬰幼兒乳粉的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HACCP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第二十八條 出口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劑、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二)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三)建立出廠檢驗制度,對出廠的乳品逐批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 (四)建立乳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乳品檢驗合格證和質量安全狀況,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保質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條 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三十條 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輔料及成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一條 出口乳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對裝運出口易變質、需要冷凍(冷藏)乳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對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進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記錄,在裝運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第三十二條 出口乳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報檢規定,向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口乳品的風險狀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質量管理水平、產品安全衛生質量記錄、既往出口情況、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檢方案,依照下列要求對出口乳品實施檢驗: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進口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要求; (四)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注明的檢驗檢疫要求; (五)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出口乳品經檢驗檢疫符合相關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者《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并根據進口方需要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得出口。 第三十五條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檢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不準出口。 產地檢驗檢疫機構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及時通報出口乳品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的衛生安全問題,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三十六條 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建立相關檔案,保證追溯有效性。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條 出口乳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樣品管理制度,樣品保管的條件、時間應當適合產品本身的特性,數重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時,可以將其生產經營者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四章 風險預警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進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收集網絡,收集和整理主動監測、執法監管、實驗室檢驗、境外通報、國內機構組織通報、媒體網絡報道、投訴舉報以及相關部門轉辦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條 進出口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風險信息報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風險信息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聯絡員;設立專職的風險信息報告員,對已發現的進出口乳品召回和處理情況等風險信息及時報告檢驗檢疫機構。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經核準、整理的進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進出口乳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二)禁止進出口,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三)啟動進出口乳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預警和控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