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因他人遲遲未付飼料錢,為泄憤報復竟把農藥倒入他人魚塘,致其損失慘重。12月4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這起因貨款糾紛導致的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施某因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4年,施某給徐某等人供應魚飼料,后因魚飼料的質量問題,徐某等人一直拖欠著施某的飼料錢沒給。因此而懷恨在心的施某先后三次于晚上,攜帶農藥到謝崗鎮、惠州市惠城區等地,將農藥投置于徐某等人承包的魚塘里,致使其養殖的魚大量死亡,損失價值共約48萬元。
作案后,施某東躲西藏了6年,終于2010年6月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0年10月18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施某以泄憤報復為目的,以投放農藥毒害魚塘養殖的魚的方法破壞他人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施某認罪態度較好。另外,施某家屬已賠償徐某等人共計105000千元,并取得了他們的諒解,對被告人施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最后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張法官表示,被告人施某在遭遇貨款糾紛時沒有理智對待,反而采用了此種損人不利己的極端方式,并為此潛逃6年之久,終是難逃法網。施某因自己的行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可謂是得不償失。張法官提醒大家若遇此類貨款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尋求解決,萬不可為泄一時之憤而賠上自己的前途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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