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冬日傲雪的困惑: 國慶節的4—6號公司安排了加班,拿到加班工資時發現是按每天合同工資的100%計算的。我的實際工資和合同上的工資不一致,合同上的工資是800元/月,實發的工資要高一點。 請問:這樣的加班應該按實發工資計算呢還是按合同工資計算?還是按100%補發加班工資合法嗎?勞動法不是說按200%計發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你可以注意一下,規定中的計算依據是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解釋說:“《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這樣看來,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計算加班費并無不當。 不過,這樣的計算方式確實也存在問題。假使員工的工資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得到了多次加薪,就會使得計算加班費的依據出現失真。此外,對于主要以業務量計算薪資的員工來說,只把底薪拿來計算加班費,似乎也不太公平。所以一些地方勞動部門對此有一些更細致的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所以,按照你當地的規定也許還有不同的計算結果。 國慶4—6號加班,加班費應該按照200%的標準計算,除非你是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季度等單位綜合考察加班超時問題的,所以不存在休息日加班,這一點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也得到確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即150%的標準)。”總之,按照100%計算肯定是錯的。(完)
(摘自中國飼料網[url=http://www.siliaonet.cn/]http://www.siliaonet.cn/[/u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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