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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內部保密管理制度1.目的:為維護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保護企業在電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電力工業國家秘密及其秘級具體范圍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公司項目部內部秘密的管理。
3.名詞解釋:內部秘密是指按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的關系到公司改革、發展、穩定和經濟利益的事項。
4.職責劃分:公司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對項目部內部秘密的監督、管理、檢查、獎勵和懲處工作。公司各項目部保密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內部保密工作負責。項目部各部室負責人牽頭進行保密工作的定秘審核和期限界定的申請及歸口管理。
5.項目部內部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5.1項目部內部秘密事項的范圍包括:
5.1.1涉及項目部總體的規劃、計劃、統計、財務、通信、計算機信息管理中的秘密事項;
5.1.2有重大影響的人身、設備、機械事故情況;
5.1.3科技攻關的秘密措施,具有國內區域內領先水平的施工工藝,科技成果中的關鍵技術以及施工、安全、質量、物資管理中心核心部分;
5.1.4尚未出臺的人事變動方案。
5.2 公司內部密級劃分
5.2.1公司機密級事項
(1)對外招標標價和標價的計算依據,定標簽約前談判方案;
(2)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電力科技關鍵技術,以及能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核心部分;
(3)財務帳簿、報表、憑證以及經營狀況;
(4)尚未出臺的人事安排調整、變動方案;
(5)黨工委會議、經理辦公會議記錄。
5.2.2公司秘密級事項:
(1)年度施工生產完成的指標利潤情況、各種專題性統計和經營、財務分析資料;
(2)質量體系運行過程中,自行制定的程序文件、工藝規程、要求、制度、規定、作業指導書及質量記錄等支撐性文件;
(3)內部案件檔案、未結信訪、舉報案件,以及查處中的案件材料和案件審批記錄等;
(4)施工中發生的各種重大事故情況及原始資料;
(5)涉及項目施工中內部秘密的各種信息、資料和刊物。
5.3
項目部各部門在確定密級時,應當根據況確定保密期限。
6.保密措施
6.1 凡屬于項目部內部秘密,各部門應按照本規定分項或分專業制定保密措施,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落實,嚴格注意防止外企業或他人以“洽談業務、開發合作、學習參觀”等名義從中獲取內部秘密。
6.2 涉及內部秘密的重點部門要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在檢查工作時,也應將保密工作列入檢查內容,不允許無關人員接觸或外界參觀,如必須參觀的,需經主管領導審批,保密領導小組預先做好保密措施。
6.3
內部會議或處理公務提供、發放涉密文件、資料、圖紙時,應由主管領導審批,統一編寫受控號,嚴格按照文件發放范圍登記發放,并向發放對象提出保密要求,事后要指定專人負責收回。
6.4
科技人員的發明創造,屬于工作發明的圖紙、資料的蓍作權應屬于企業所有,個人不得保存、復制,并無權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
6.5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在重點部門、部位工作的接觸企業內部秘密即將退休或調出公司人員,應在其離崗前采取必要措施。
6.6
凡向外提供的各類學術交流論文、資料等,涉及到企業內部秘密的,應事先經公司保密委審查批準,并做好保密技術處理。
6.7
凡屬企業內部秘密,但不需存檔的文件、資料、圖紙、刊物等,均應集中由各項目部保密小組統一監銷。
6.8
項目部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企業內部秘密事項進行對外報導,不得用公用電話或無線電話談論內部秘密事項。
7.責任與獎懲
7.1 在保守、保護內部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司保密領導小組應當給予獎勵。
7.2凡將內部秘密資料、文件、圖紙等丟失的均視為泄密。凡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企業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7.3 對有意向外界泄露、出賣內部秘密的人員,將根據危害程度追究經濟賠償或依法起訴。
7.4凡發生泄露涉及國家和電力工業國家秘密案件的,將根據《保密法》和《刑法》中有關規定移送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公司保密領導小組。
[ 本帖最后由 wangguanbao 于 2008-3-1 08:5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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