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0年 第3號
《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經農業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保證獸藥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獸藥經營企業。
第二章 場所與設施
第三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庫,其面積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布局合理,相對獨立。
經營場所的面積、設施和設備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獸藥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地點應當與《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地點一致。《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變更經營地點的,應當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變更經營場所面積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適應并能夠保證獸藥質量的常溫庫、陰涼庫(柜)、冷庫(柜)等倉庫和相關設施、設備。
倉庫面積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滿足合格獸藥區、不合格獸藥區、待驗獸藥區、退貨獸藥區等不同區域劃分和不同獸藥品種分區、分類保管、儲存的要求。
變更倉庫位置,增加、減少倉庫數量、面積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六條 獸藥直營連鎖經營企業在同一縣(市)內有多家經營門店的,可以統一配置倉儲和相關設施、設備。
第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地面、墻壁、頂棚等應當平整、光潔,門、窗應當嚴密、易清潔。
第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
(二)避光、通風、照明的設施、設備;
(三)與儲存獸藥相適應的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
(四)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烏的設施、設備;
(五)進行衛生清潔的設施、設備等。
第九條 獸藥經營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設施、設備應當齊備、整潔、完好,并根據獸藥品種、類別、用途等設立醒目標志。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十條 獸藥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質量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獸藥經營企業主管質量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獸藥專業知識,且其專業學歷或技術職稱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備獸用生物制品專業知識。
獸藥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在本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
主管質量的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獸藥經營企業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相應獸藥、獸醫等專業知識,熟悉獸藥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員工進行獸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專業知識、職業道德培訓、考核,并建立培訓、考核檔案。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質量管理文件。
質量管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質量管理目標;
(二)企業組織機構、崗位和人員職責;
(三)對供貨單位和所購獸藥的質量評估制度;
(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陳列、儲存、運輸、銷售、出庫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的管理制度;
(六)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管理制度;
(八)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九)企業記錄、檔案和憑證的管理制度;
(十)質量管理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下列記錄:
(一)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二)控制溫度、濕度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清潔、運行狀態記錄;
(三)獸藥質量評估記錄;
(四)獸藥采購、驗收、入庫、儲存、銷售、出庫等記錄;
(五)獸藥清查記錄;
(六)獸藥質量投訴、質量糾紛、質量事故、不良反應等記錄;
(七)不合格獸藥和退貨獸藥的處理記錄;
(八)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記錄。
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偽造和變造。確需修改的,應當簽名、注明日期,原數據應當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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