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檢察院
首創賠償金制
輕微犯罪交錢可免逮捕
新華網河南頻道7月25日訊 鄭州日報報道:(記者 王晉晉 實習生 宋雅瓊斯)日前,記者從新密市檢察院獲悉,對不合理訴求,新密市檢察院首創試行“賠償保證金”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機關交納足額賠償保證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
對于一些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不合理訴求而導致未達成調解協議,這樣的案件該如何處理?據介紹,如果予以逮捕,不利于和諧;如果不予逮捕,被害人及其家屬會有對立情緒,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針對上述情況,新密市檢察院探索試行“賠償保證金”制度。
今年6月,因夜市擺攤而與人發生沖突的新密市農民劉某,由于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以其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而向新密市檢察院提請批捕。7月1日,新密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劉某因瑣事糾紛一時沖動引發該起輕微刑事案件,且其系家庭經濟主要來源,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將陷入困境,從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7月6日,雙方初步簽署和解協議,商定由肇事方劉某家屬賠償被害方朱某損失3萬元后雙方互不追究。
然而,在付款時被害方朱某卻一直無端追加賠償款。對此,新密市檢察院研究后認為,被害方非合理性訴求不應全部支持。在公安機關收到劉某家屬的賠償保證金后,新密市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作出了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據介紹,這是該院推出賠償保證金制度后辦理的首起故意傷害刑事案件。
據了解,賠償保證金制度主要適用于故意傷害(輕傷),一般過失犯罪,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犯罪,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四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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