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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淮安白玫飼料有限公司銷往宿遷大北農飼料的36.25噸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被鹽務局查封,飼料鹽究竟屬于工業鹽還是食鹽一時間竟成了說不清的事,而且根據相關法規,鹽務局的監管權也被各界人士質疑。14日,農業部回應稱鹽務局無權監管飼料添加劑氯化鈉。
飼料鹽是否屬于食鹽?
華南農業大學動物營養系左建軍教授認為飼料里添加的鹽不屬于工業鹽,工業鹽里含有亞硝酸鈉,雖然在豬飼料中氯化鈉的添加量只有0.3%-0.5%,但出于安全考慮,飼料里添加的都是飼料鹽。飼料鹽跟食鹽也不一樣,食鹽里面有加碘,飼料鹽里一般沒有。
某集團飼料廠負責人告訴農財寶典新牧網記者,飼料用鹽是屬于飼料添加劑的一種,不屬于工業鹽,在農業部1126號文件是叫做氯化鈉,屬于礦物質飼料原料。只要拿到飼料添加劑批文,就可以在飼料中使用。
據東莞鹽業總公司經營部魯先生介紹,飼料企業只要拿營業執照到鹽業公司開戶,就能購買飼料鹽,飼料鹽有加碘的,也有不加碘的,飼料廠想買哪種都可以。
廣東唯杰律師事務所郭旺生律師認為,不能簡單的以是否加碘作為區分食鹽或者工業鹽的標準,按照我們的常識,工業鹽一般是不能為人畜食用的,因為里面或多或少含有亞硝酸鈉,所以,飼料鹽應屬于食鹽。
而農業部在回復中新網的函中指出,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并非畜牧用鹽,這在法律上并無依據,執行的標準也不同。飼料級氯化鈉、食鹽和畜牧用鹽均有國家標準,三個標準控制指標存在明顯區別。衛生指標方面,與食鹽標準(GB5461-2000)相比,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鎘、亞硝酸鹽三項限量指標。主成分方面,飼料級氯化鈉標準沒有碘,食鹽和畜牧用鹽標準對碘含量有明確規定。并且用食鹽或畜牧用鹽替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一是破壞國家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證飼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給的技術能力,三是增加飼料產品的成本,并最終增加動物產品消費的成本。
農業部鹽務局都有監管權?
郭旺生律師向農財寶典.新牧網記者表示,2001年的《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復函》,“氯化鈉、碘化鉀、碘酸鈣作為飼料級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飼料添加劑,因此,被列入《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105號公告)。但由于食鹽(包括牲畜用鹽)是專營產品,飼料企業作為牲畜用鹽的消費者應遵守《食鹽專營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從這個復函可以看出,當時農業部也認為氯化鈉作為添加劑,也應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接受鹽業主管部門的管理。
同時,郭律師也表示,《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同屬國務院頒布,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執行,應由農牧部門來監督管理。但是,《立法法》還有一個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那么,《食鹽專營辦法》對氯化鈉的規定則可以視為特別規定,從這個方面看,鹽務局似乎有權對飼料添加氯化鈉進行監管。
農業部函件指出,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來,農業部發布各版《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均包括氯化鈉,且制定了《飼料級氯化鈉標準》(GB/T23880-2009)。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很明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應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范生產、經營和使用。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江志宏律師告訴農財寶典新牧網記者,被查封企業可以向鹽務局發法律意見書或者律師函,指出其違法行為,要求農牧行政管理介入。同時也可以去市政府或者區政府法制辦提出自己的看法。而農牧管理部門不能袖手旁觀,應該與鹽務局進行協調,商討執法權應該歸誰所有。
■相關法規鏈接:
根據2000年生效的《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條,食鹽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鹽;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鹽;畜牧、漁業和飼料生產用鹽。
2012年生效的國務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部門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1996年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第二十八條規定“漁業、畜牧業用鹽適用本辦法”。來源于:南方農村報 作者:許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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